法律

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处理产权纠纷,查处国有资产流失。

  三、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我县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研究、制定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五、对投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六、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评估和财务处理问题。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决定评估项目的立项,委托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负责评估结果的确认。

  八、指导和监督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办理资金信用证明。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