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点方法】资产清查重点操作方法
资产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实物清查指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指引
(1)盘点总体要求
参加盘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规定的盘点程序步步到位,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进行分类、标识、核对,填写盘点明细表;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并以文字说明。财务部门牵头根据盘点的实际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等在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盘点结果。
盘点工作必须按照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时间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2)盘点基准日:盘点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3)盘点范围: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存放于各单位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单位的以上资产,在进行盘点准备工作时须单独摆放,贴标签明示并在中介机构审验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以上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4)盘点时间:各单位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具体盘点的时间,本单位中各部门的盘点时间必须统一。
(5)组织与实施
①盘点人员的组织
各单位需根据盘点总体要求分别或统一成立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小组,至少有一名主管领导进行总的统一协调工作,确保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所有参与盘点工作的人员应被分为若干盘点工作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各小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
②盘点准备工作
1)在进行盘点工作之前,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对资产账簿进行整理,补记盘点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记的相关记录,保证资产账簿记录的完整性;
2)根据资产清查办公室要求单独编制固定资产资产清查计划,以保证清查工作的持续性;
3)根据本指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清查程序,特别关注对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查,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4)准备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填列账面数;
5)印制资产清查专业标签;
6)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设备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
7)明确从账到物、从物到账的盘点方法,对于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盘点的资产项目应明确指出并规定计量方法,准备相关计量器具;
8)将第三方存放于本单位的资产单独摆放,标签明示;
9)与为本单位保管资产的第三方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盘点事宜或发送函证;
10)结合本指引,明确各专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盘点工作中的职责、相互配合的要求,将盘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参与部门,每个参与的工作人员;在实地盘点工作前召开盘点工作会,使所有参与盘点人员了解盘点计划内容。
③实地盘点工作
各单位盘点工作人员在进行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对已盘点资产粘贴财产清查标签或其他盘点标识,填写盘点表,保证所有资产均被清点。另外,在实地盘点时注意观察资产的实物状态,在清查盘点表相关栏目中进行注明。
④盘点结果的确认
1)对实地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截止日至盘点日的变化;
2)将财产清查明细表、资产卡片、财务账进行核对,初步确定盘盈盘亏数额;
3)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需查明原因,提供技术鉴定资料及做文字说明;
4)在以上基础上完成清查明细表;
5)清查明细表需经相关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盘点结果;
6)编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⑤盘点总结工作
各单位在盘点工作结束后,需认真总结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制订改进措施,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6)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此次盘点工作中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根据本指引及资产清查办公室对资产盘点的要求及安排制订具体的盘点方案,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②盘点文字说明材料。
③盘盈、盘亏的技术鉴定资料及盘点表存档,待中介机构审验。
四、重要项目清查损溢证据要求
(一)现金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经出纳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应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出纳员对于长短款的说明及相关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2)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三)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务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或特定行业的特定事项,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要由单位财务及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6、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单位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要有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鉴证证明和连续三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应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应有根据单位管理权限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的收款证明;
9、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10、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存货(材料及产成品)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存货盘点汇总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②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④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2、报废、毁损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如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五)对外投资清查损溢应提供以下证据:
1、投资损失是指各单位发生的不良股权和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对清理出的不良投资,应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并有确凿的合法证据;
2、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②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③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3、对按会计重要性原则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并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应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并连续3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六)固定资产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等);
(2)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有关部门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七)主要负债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权人已经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有关法律文件证明资料;
2、债权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
3、未入账的负债,单位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并提供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上报资产清查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上报的资产清查材料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报的资产清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
根据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主审所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
(二)经_____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损失情况
(三)单位申报核销损失的处理预案
三、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改进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