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查明需要适用的外国法律

  各国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制度,大致有三种:

  当事人举证证明,由于英美等国把外国法看作“事实”,所以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证该外国法的内容,也可请专家提供证明。双方所提供的外国法内容不一致的,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

  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无须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荷兰等国家,把外国法当作“法律”,认为法官应该知道法律,法官应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也有协助的义务,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德国、瑞士等国家。这些国家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应主要视为“法律”问题,主要应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内容的证据。这种合并方式更重视法官的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

  各国依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如果外国的实体法不能查明,当事人也不能举证该外国法时,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方法,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不明查明,适用瑞士法律。”我国也采用这种方法。

  (二)类推适用内国法有些国家在外国法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如美国采取类推的作法,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时,推定外国法与美国法相同,但这种推定仅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诸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