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十部委发布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划定

  背景

  互联网金融出现“卷款跑路”等风险隐患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

  举措

  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

  《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监管

  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要求

  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此外,《指导意见》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业内说法

  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更安全

  在《指导意见》中,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点融网共同创始人、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认为,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考虑的还是安全问题。

  郭宇航分析称,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两个方面。首先,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其次,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

  对于提出P2P要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郭宇航说:“这点我并不意外,这一点和之前公布过的四条红线,十个原则是一脉相承的。”目前,P2P潜性和隐性的刚性兑付是比比皆是的,这方面光凭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细则的进一步出台。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模式,进行更精准的定义及监管,把精神变成可操作的规定,还需要细化。

  宜信公司创始人、CEO唐宁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更多的是对大家长期以来充分沟通交流形成的一个结果进行界定,这样的一个里程碑,也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方向。”

  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进行交易资金的监督和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会不会就不被允许了?唐宁认为,这个还要等待银监会对于P2P更加详细的指导意见出台,不过大的趋势是这样的。“按照我的理解,银行是要把交易资金和平台资金进行彻底地隔离,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的真实性的确认,资金流转过程中的从属,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