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场外交易案落槌

  汉网消息上海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场外买卖纠纷案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落槌。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个人从场外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具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经法院审查,飞跃公司是1996年9月登记设立的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之一的北宏公司2003年与一个叫李红的人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北宏公司将持有的525万股飞跃公司股份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红。

  然而,李红在未付清协议约定的首期105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违反约定通过三家中介机构将所持有的股票对外高价出售。

  法院认为,北宏公司与李红个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李红依协议取得的股票不得作为股权凭证而享有股东权利。且飞跃公司存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准擅自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