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

  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范围,无疑是此次《基金法》修订最引人关注的地方。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如何监管以及由谁监管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

  修法明确信托关系

  《基金法》修订后,私募基金将拥有合法地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修订法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除第二条外,征求意见稿还单辟出第十章为非公募基金做了专门规定。

  “我们认为,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公募和私募,但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维护市场秩序,应该把相同法律关系的行为纳入同一规则加以规范。她分析说,投资基金的共同特点是:第一,募集资金;第二,专业机构受托管理;第三,受托人按合同以自身名义进行投资;第四,投资人或支持委托人承担风险,获取收益,管理人也就是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用。这四个方面的特点是典型的信托关系。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明确了这种信托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基金体现的是信托关系。《基金法》规范的是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基金管理和托管结构的关系较为复杂,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基金从业人员的失误或违规行为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对其信托义务给予明确界定。

  公募期待“公平竞技”

  “相似的理财产品因为分属不同行业,监管要求各不相同。”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表示,公募基金各项监管标准较高,包括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严格的契约管理、组合投资、投资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例如,公募基金每日公布净值,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披露投资信息;投资人员不允许持有股票,交易时间须上交手机,严密监控MSN和座机等。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则不受这些限制。大家都同台竞技,规则却不同,这对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来说是不公平的。

  他建议,制定所有理财产品统一的监管标准,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这对公募基金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相似的理财产品尤其是高风险理财产品,有必要实施不同行业监管措施的协调,统一监管标准。这有利于遏制不公平竞争,树立投资者的信心,维护资产管理行业的信誉。

  探索向功能监管过渡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之后,由谁监管是个问题。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监管的权责缺乏明确界定。一方面,这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产生系统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投资标的为证券的私募产品包括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阳光私募)、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各类机构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些私募产品分属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不同的监管部门,有的产品则完全没有监管。

  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士建议,应当统一监管标准,探索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就私募基金的监管而言,应当研究统一的私募基金监管标准,借修订《基金法》之机,将不同部门管理的私募基金、尚未纳入监管的民间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范围,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理念,公平竞争,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该人士表示,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大多由同一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性质相似的理财产品进行监管。例如,美国、法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均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功能监管。

  他建议,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别于公募基金监管体制的私募基金管理制度。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要考虑基金运作形式的灵活性、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点以及不向公众公开发行的特性。应当把握好管理尺度,既要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金融风险发生,又要给行业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同时应当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

  “监管边界在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投资的方向并不重要。”来自立法机关的一位人士表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投资方向是管理人和投资人约定的事,不能以投资方向划定基金范围,而应以是否涉及公众利益来决定是严格监管还是适度监管、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