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解疑新《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
针对新《重组办法》发布实施出现的过渡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某今天表示,11月23日之前己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
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己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该类公司适用原《重组办法》。若公司拟适用新规的,应当终止原重组事项,择机按新《重组办法》启动重组。11月23日之前己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如选择按新《重组办法》调整重组方案的,可选择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可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并召开董事会对新重组方案作出表决。上述选择新《重组办法》的公司,应于11月23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11月23日之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重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