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须防范的风险行为
专家为投资者列举解析了证券市场须防范的相关风险行为。投资者可从以下几点有所体现:
风险一是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当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损失惨重。
风险二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实。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风险三是敏感类资金违规入市进行交易。敏感类资金主要是指公共资金,包括社保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工会职工互助基金、信托资金、国企资金、教育基金、公用事业资金等。由于这类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客观上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制约,造成公共资金使用上的监管缺失,以致于资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使得资金的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的“诚信”。
风险四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债交易所引起的结算。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因此专家表示,不少公共资金通过购买国债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
风险五是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品种推出之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然而,由于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自身权益极易受损。
风险六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这类非法交易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反复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容易上当受骗。
风险七是私募基金管理滞后性。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生存在“灰色地带”。从法律角度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投资民间私募基金面临巨大的风险。
风险八是委托理财引发“保底条款”不保底特性。其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类合同的保底条款通常并无法律效力。因此,专家提醒投资者,如果对委托理财进行法律规范和投资引导不能及时处理,那么由因股市波动所产生的社会风险和资本风险就将会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