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依然保留权力核准
对于新《证券法》,其实我最关心的是第二章对证券发行的表述,新法依旧延续以往的表述:“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也就是说证券法依然授权中国证监会搞核准制,市场化的注册制改革不会那么快。
证监会之所以迟迟不愿意放弃权力发审和IPO审批权,其主要依据也是《证券法》授权证监会核准。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曾回应称:“核准制、持续盈利能力作为发行条件,以及发审委制度都是《证券法》规定的,在《证券法》未修改之前不能违背,只能在法律原则下尽最大努力推动各环节透明度。”
实际上,在修改之前,照样可以改革证监会的权力发审机制,新股发行制度改向市场化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障碍。虽然现行的法律是按照证监会发审委制度来建立的,法律赋予了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审核股票发行的权力,但如果按照核准制的原则来执行,发审委完全可以不用实质性的审核,证监会的职责是合规性审核和监督,完全可以将价值判断的审核权力交给交易所,让其分担实质性审核的第一道闸门,让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证监会发审委按照程序的合规性来行使最终的否决权。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只有将最终责任分摊到位之后,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如果证监会继续大包大揽地搞行政审批,理论上发审委就要承担最终的责任,但在目前证监会发审委只承担权力审批而不负最终责任,新股发行的问题和责任追究是缺失的,这也正是A股市场低成本圈钱的根源所在。
就目前发审委的机制而言,其随意性太大,尤其是集体决策让责任很难追究。显然,新股发行行政审批和权力发审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是相悖的,应该尽快督促证监会放弃权力发审,别再迷恋审批和荒废监管要职。现行的发审委过会流程更符合注册制的合规审核和最终否决程序。只是很多人对注册制有误解,想当然地以为实施注册制后没有审核、谁都可以上市,其实不然。
在实施注册制的资本市场,他们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是很多,由于严苛的上市条件和严厉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以及高昂的违规成本,公司选择上市非常慎重,而且退市机制很完善,即使出现问题公司也很快会被淘汰出局,显然注册制并不是“自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