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基金交易资金的核对
证监会11月1日公布《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进行规范。
对账系统通过将监督机构报送的资金汇总数据与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提取的交易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以实现对全市场的基金交易资金的核对对账。监督对象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实现基金销售机构交易资金对账的方法是核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每日应划付资金数据与实际划付资金数据是否一致,如出现不匹配,则说明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划转环节出现异常。
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职能。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将数据报送至对账系统,包括监督基金销售机构的J01、J02报表以及支付结算机构的J03、J04汇总统计报表。
根据规定,监督机构报送数据采用文本文件(TXT)格式,即每次报送一个TXT文件。文件中的数据记录采用行排列方式,即每行一条数据记录,换行须使用回车(ODH)、换行(OAH)字符。数据行从第一行开始到最后一行,首尾行没有其他内容。单行数据各字段间采用英文逗号分隔符,单行收尾不应该出现分隔符。
如果报送数据出现了错误,则在修订了报送数据之后,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传送包含所有数据的完整文件,并修改版本号,第二次报送为“002”,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