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法思路明确
《证券法》修改正式启动是在2013年12月20日。当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证券法修改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证券法》正式修改工作随之开始。
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大的参考权重。媒体获悉,在今年3月初,证监会就已经形成了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见,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组进行了专门汇报。
据肖某此前透露,全国人大将《证券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也就是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人大需要完成的项目。
《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而言意义重大,从国际惯例来看,法律修改是常态化工作,但我国在“事变则法移”方面并未及时跟上。所以,对于本次修法,证券市场从上到下各市场参与主体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那么本次《证券法》修订是否会有实质性变动?新股发行体制的上位规定是否会做出调整?政府权力与市场机制能否寻求到一个更有效的平衡呢?
在19日举办的“2014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现任《证券法》修订起草组组长的吴某某介绍了相关的修法思路。吴某某表示,提高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关键是给市场主体以投融资自主权,在未来《证券法》修改过程当中,将特别强调上市公司、筹资企业对股东应负的经济责任。
吴某某认为,应该扩大证券定义,按照“共同原则”规范融资工具,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界定资本市场的责权利,证券经营机构则应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对扩大后的证券范畴的监管,可以以是不是公开发行、是不是公开交易转让等“共同原则”进行分类监管,同时不排除特殊规定。
对于面向众多普通投资人公开发行和交易,需要完备的信息披露。“注册制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程序。”吴某某表示,注册制是对信息披露严格的要求,由监管当局监督信息披露的情况是否真实。“在美国很多市场上一个亏损、有未来成长空间的企业,它也可以融资也可以获得市场认可,这是以信息真实披露为依据。”
面对合格投资人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吴某某建议实行豁免注册。另外,对于小额发行,综合权衡风险的外部性与市场效率,也应当豁免注册。
事实上,吴某某与肖某二人在证券法修法逻辑上,观点基本一致。在去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前夕,肖某曾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做了题为《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的专题演讲。肖某也认为,证券的定义在外延上应当越来越宽泛,公众化证券交易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监管原则也应当采用“统一监管”的原则。
在肖某看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来之后,“宽松”的市场管制环境才可以建立,即他所说的“后面有保证了,前面也就可以放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