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有关业务规定及配套规则

  中国证监会11月17日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规则修订及起草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目前名称。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

  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二是对于基础资产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时点,明确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需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三是明确要求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等,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四是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五是根据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发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主体应按照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等将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自律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