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筹”资金,进行预算外采购也属违法

  【编者按】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没有采购预算就不得进行擅自采购。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财政预算没有为其安排采购计划的“难题”,就想方设法通过压缩其他方面的经费支出,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计划外”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此举虽没有直接增加预算支出,看似也合情合理,可对照有关规定,仍属于一种违法采购行为,各有关方面必须要予以制止。

  【正文】

  【eNet硅谷动力专稿】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没有采购预算就不得进行擅自采购。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财政预算没有为其安排采购计划的“难题”,就想方设法通过压缩其他方面的经费支出,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计划外”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此举虽没有直接增加预算支出,看似也合情合理,可对照有关规定,仍属于一种违法采购行为,各有关方面必须要予以制止。

  1、从资金性质上来看,节约的资金也属于财政性资金,将其用于采购性支出也同样要实施政府采购。目前,各地都实施了综合预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等一系列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管”住了预算单位的任何资金,一句话,任何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经费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其节余也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如果采购人用其他项目节余下来的经费采购其他项目时,就同样要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得擅自采购。

  2、从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角度来看,无预算的采购就应当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就说明,没有年初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尽管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压缩其他方面的经费支出,已自筹了项目支出所需要的采购资金,解决了采购经费的短缺问题,但就其采购性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无预算的擅自采购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3、从财政预算角度来看,无预算的采购也违背了预算编制的初衷。针对某个具体的部门或单位来说,财政部门没有安排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是有一定道理的:要么是从财政大局角度出发,从严控制财政支出的结构及其规模,努力实现大财政的收支平衡,削减了有关单位的采购计划;要么就是这些部门或单位,确实没有采购某些工程、服务、货物的必要,本着节约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目的,就没有考虑和安排这些单位的年度采购支出计划。对此,如果这些部门和单位如果在其财政预算执行中,再擅自超预算进行“计划外”采购,势必就触犯了财政预算的法律约束力。

  4、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通过压缩经费来筹集资金也具有一定的不正确性。不可否认,截止单位作出想要采购某些项目的决定时,可能单位也确实已通过各种措施,压缩了部分经费支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采购资金”,但在预算年度剩下的几个月内,有关单位是否能继续维持既有的压缩现状和力度,以至于确保以后月份内绝对不会出现经费“反弹”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弄不好就会出现采购行为发生时,是有一定的结余经费,而一旦采购事项完成后,单位的经费支出就会大幅度回升反弹的不正常现象。再说,即使单位当年能够保持一定数量的压缩经费,但节约出来的经费应当体现在当年的收支节余中,留待下年初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而不能在当年就将其应有的结余挥霍一空。

  5、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此举很容易产生各种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如果允许采购人可以用平时节约出来的经费去进行“计划外”采购,将会导致一些单位乱钻空子,人为地扰乱财经秩序。如,隐瞒经费支出,搞虚假压缩节支;或先压缩支出,待采购目的完成后,再反弹经费开支,以骗取采购事项的实现等等。这就严重地打破了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使其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与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