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相矛盾的“命案招标”制度

  今年,吉林通化柳河县首次实行“命案招标”,对未破的命案,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以单位的名义投标,破案后除记功外,还有物质奖励。(7月1日新浪网)

  应该承认,某种程度上警察也是“经济人”,在原有单纯记功的基础上,点缀以可观的物质奖励(有些地方还另有官帽奉送),有助于激发办案积

  极性。

  但是,办案积极性并不等于破案效率本身,何况无论是案件招标的标准,还是案件侦破的标准,都是一笔难以界定的糊涂账——以“此规定实施以来,已有两名疑犯被劝自首”作为“命案招标”的战绩,实在太牵强。

  重赏之下,不仅有“勇夫”,也有“小人”。为了早日拿到奖金,完全可能出现一些侵犯公民人权的“非常规手段”,从而滋长执法犯法行为。而且,“命案招标”必然破坏侦查协作精神,不利于案件侦破。更重要的是,一旦花钱激励警察捉拿凶手成为“范例”,那么警察必然产生执法懈怠,乃至“不招标不破案”。

  不难看出,“命案招标”在制度设计上是自相矛盾的:在提高办案效率的一面,视警察为“经济人”——有钱好办事;在滋生人性之恶的一面,又视警察为“国家人”——个个百毒不侵。这是一个基于人格分裂假设的制度设计,必然产生人格分裂的执法行为:在“招标”案件中,一个比一个神勇;可是那些不“招标”的案件,又避之唯恐不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曾经实行过“命案招标”制的湖北武昌等地已明确废止了该制度,柳河县为何还屡错屡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