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慷慨为儿子度蜜月"买单",获刑五年

  儿子、媳妇度蜜月的费用,作为招标办主任的父亲利用公款慷慨“买单”。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5年。

  2003年至2008年期间,杨某担任建湖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建湖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2007年10月,杨某儿子结婚并和新娘去海南度蜜月,两人共在海南逗留7天,花费合计10610元。从海南回来后,作为父亲的杨某向儿子索要了相关发票,到其所任职的交易中心账上报支。事后,杨某将利用公款报销的钱全部交给了自己的儿子。另外,杨某在任职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及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计81610元,个人实得38410元。单独及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48000元,个人实得3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还了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和他人共同及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