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帐篷政府采购案例分析,(下)

  发售招标文件

  经协调小组审定,在招标公告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6月8日通过传真形式对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商发布了招标文件的更正和说明。

  点评:面对85家没有投标经验的企业,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回答了大量的投标咨询,拒绝了所有的请客送礼等。招标中心人员保持传统、严守纪律,既热情耐心地解答各种问题,又杜绝各种不利于招标的行为,打消了一些投标企业的顾虑和某些想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心理,让投标实力真正体现于投标文件中,保证了“公平、廉洁”的原则真正贯彻于招标过程中。

  开标

  ****年6月15日如期召开了公开的开标大会。财政部门、××部门、投标单位代表、专家评委及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招标机构领导主持大会,财政部门、××部门有关领导讲话后,主持人宣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开标工作人员名单。按照程序,请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启封标书、唱标,公证处致公证词。最后,主持人宣布评标原则和注意事项。

  点评:开标程序符合《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标时,有公证处、所有投标厂商代表和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监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当场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唱出所有厂商的投标报价,使投标厂商知己知彼,增加了招标的透明度。

  评标

  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封闭式评标,评标地点严格保密,并切断了评委们与外界的通讯联系,指定卖价负责与投标厂商联系。评标委员会充分审阅各投标厂家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问题,通过传真向厂家提出了质疑。对58家投标厂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从响****标文件情况、企业信水平、生产能力和业绩、技术装备条件、售后服务、投标产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等各方面逐项评审后,筛选出18家符合招标要求的优选单位。写出评标报告,在报告中说明了未入围企业落选的原因和入围企业各自的优势特点。并将这18家优选单位推荐给民政部,同时报协调小组审定。

  点评:此项目评标过程规范,完全符合现行政府采购规章的要求。评标过程中,采取民

  主、科学的评标方法,专家在技术和经济评价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严格按照评标原则,使评标结果科学合理,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公正和权威。”定标

  招标机构将招标结果报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经研究讨论后,确定在先的七家厂商为中标单位。招标机构根据此结果,同时向中标方和落标方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为进一步体现招标的公开性,在对落标方的通知上列出了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数量,这点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借鉴使用。

  点评:此项目定标过程规范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招标结果广泛告知投标厂商,增强了公开性和透明度。

  签订合同

  ××部门与中标厂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对过去某些通用做法进行了改进。合同中增加了30%预付款等符合商业惯例的内容也规定了一些特殊要求,如因救灾需要,甲方有权变更交货地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但不增减装运费等条款,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和救灾物资的特点。

  点评:本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完全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且在合同在增加了与市场规律和商业惯例相符合的条款,充分体现其规范性,同时针对本次采购的特点,规定了一些特殊条款,以保证救灾物资采购和履约的顺利进行。

  验收

  本项目产品验收方法采用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和验收标准,使用仪器进行检测,采用了首件产品检验封存等较科学的验收方法。

  点评:过去产品验收多数是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因素较大,缺乏科学依据,容易引起意见分歧。本次检验采用合理的验收方法,以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为依据,用仪器进行检测,量化分析,提高了检验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采购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通过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内部监督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要求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和采购机关分离,管理机关不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这一要求与《合同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即采购机关和供应商属于平等主体,管理机关为监督主体活动的“裁判”。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不是全过程参与,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抓住重点环节,掌握采购活动的动态和进展。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及方式有: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程序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通行的发布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开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全部废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的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中标人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投标情况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投标文件保存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款规定:“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供应商违约、合同验收、付款以及合同履行后的监督管理都作出了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第九条规定:“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查。……”

  关于投诉。《暂行办法》第七条(十)规定:“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通常是实行备案制,而在国际上如世界银行一般是采取审批制。我国实行备案制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政府采购采购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都缺乏审批的经验。一旦条件成熟,我国很可能民要实行审批制。

  按上述有关规定来衡量,在这次救灾帐篷采购活动中,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最突出的问题有:

  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管理“越位”

  表现就是政府采购机关为招标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这一机构确实在加强监督、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机构的成立并非现行有关政府采购规章的要求,按现行规定,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及相关采购主体各自的职责是非常明确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抓主要环节,通过备案制或审核制来掌握采购活动的动态和进程,并通过处理投诉来裁决采购争端,保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拨款方式没有突破

  在该项采购中,合同条款规定,货款由用户支付。这种拨款方式虽然符合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国库制度的要求,但弱化了货款直接支付在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力度。根据《暂行办法》及《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采购机关提交的有关申请拨款的文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尚未建立以前,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总会计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货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二是在没有设立政府采购资金户的地区,财政部门可按现行拨款方式根据合同金额划拨资金,最后由用户向供应商付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