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密封不宜由单一投标人检查

  有人说:“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推行这么多年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程序上基本没什么问题了,投诉往往都是集中在评审是否公平、供应商的资质是否可信等问题上。”但我却不这么认为。我通过调查发现,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环节上也还不时出现纰漏。就拿开标环节来说,原本法律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但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环节还是不时出现问题,遭遇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都没让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就直接开封了;有些代理机构是开封后,宣读时不是忘了宣读价格折扣,就是忘了宣读备选投标方案。

  看似简单的开标活动,其实是非常琐碎的工作,疏漏一旦被供应商发现,是很容易引来“麻烦”的。曾经就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为没有宣读投标人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而引发过投诉。

  近日,我又听说了一个开标细节引起的投诉。不过,在这起投诉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开标程序。

  据了解,在这起纠纷中,供应商投诉的问题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只给中标供应商检查,他们都没看过。显然,代理机构一开始就倾向于后来的这家中标供应商。这起投诉中,监管部门审理投诉认为,仅凭只让中标供应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能足以说明代理机构的倾向性选择。代理机构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驳回了投诉。

  但透过这件事情,也给代理机构提了个醒。开标的每一个细节都很重要。成功的开标应该让供应商感受到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我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标时,不仅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不仅要保证履行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且还应琢磨如何才能让供应商更加心服口服。如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最好不要自己随便叫一个投标人做代表,以免出现上述误会。检查密封情况的工作最好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来完成或者是由公证机构检查和公证。开标活动不仅应成为彰显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的场地,而且还应成为供应商学习《政府采购法》的生动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