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理应对采购人的权力扩张(上)

  案例:某单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某设备,是定品牌、定型号项目。监管部门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计划上规定,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中心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征询采购人该项目是否有特殊要求,采购人答复照计划单就行,上面已经详细说明。询价采购时,此项目报价供应商共有四家,报价分别为73700元、100800元、63900元、97600元,价格悬殊比较大。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由最低报价的A公司中标,B公司的价格为第二低。至此采购项目圆满结束。然而两天以后,采购单位打来电话,说中标人不能安装调试,最终不能供货,采购中心应该给予供应商一定处罚,因为开标现场讲到安装软件问题,他们是答应的。而向供应商了解,情况截然不同,他们提供的书面材料说,采购方要求我方提供的硬件设备必须与原有设备进行系统对接,而该系统为外地B公司所独有,该公司也来参与采购,但报价还高出我们近一万元,我方不了解该视屏远程监控系统具体设计的详细情况,所以无法保证能够联机,并且询价单上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故我方无法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提供该硬件设备,且提供产品的某公司为中国区的唯一代理,本身就存在不公正、不公平,在得知我们中标后改口要提高设备价格,因此对我方的产品供应存在一定影响,基于这种局面我方不能进行项目履约。采购中心了解到采购文件上确实没有提到专用软件的安装问题,中标候选人的陈述是客观的,而采购人由于事先没有提出该项目的特殊要求,是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基本没有过失。采购人要求,应该以扰乱了采购秩序名义处罚低价供应商,而且能提供软件的供应商也很生气,在与采购人交涉过程中,本来是答应降价提供软件与设备,现在又反悔了,请采购中心处理。经过几次反复的沟通,最后采购人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其降价以后提供设备硬件,把原来的73700元降到70000元左右,并能提供专用软件进行对接安装。采购中心让采购人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成一个书面的材料,报采购中心,并由采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再报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但一直未见到采购人的申请材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具体处理人员已通知付款审核人员进行最后环节把关,必须要完善手续以后才能进行项目付款,借此控制采购人的行为,并且能够使整个实践处理过程的所有资料档案保存完整。

  处理沟通过程反复曲折。采购中心在与采购人的沟通过程中曾提出解决问题的两个方案:一是由中标候选人按采购文件规定供货,即提供硬件设备,采购人再与软件提供者协商解决安装问题,费用不在采购范围内,由采购单位另外追加;二是组织重新采购,但是不能定品牌,可以定技术要求与基本参数,吸引各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提高竞争能力。采购人经过与供应商沟通和向领导请示后,向采购中心作出了如下的解释:首先,由于B公司生气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不愿意降价供货,但可以提供系统对接的软件,但采购单位必须花钱购买,价格是5000元,采购人的意见是,自认倒霉,单位出一半,另一半由A公司出钱。对于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要求,采购中心立即予以否决,但是采购人还诡辩说,采购文件上不是明确规定,报价应包含运费、税费和安装等费用嘛,那么A公司就得承担安装费用,采购中心的解释是,所谓的安装费用仅仅是指中标人安排技术人员把设备安装调试到位,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仅仅是人力资源的付出而已,假如要投入一定量资金进行安装的话,必须要在采购文件上予以明确提出,使供应商报价时涵盖这方面的费用,这样一来才是公平和透明的,所以采购人提出的费用增加是站不住脚的。采购人对于采购中心提出的第二种解决方案,更是不能接受,因为市局与县区分局都在使用这种品牌设备,技术人员说不能换成别的品牌,兼容性与匹配性必须要考虑到,也就是说必须要购买这种设备。针对这种说法,采购中心也没有力量和精力展开调查,政府采购再次似乎步入死胡同,采购中心只能建议采购人继续与A、B两家公司进行沟通。最后采购人向采购中心表示了处理的意向,即由B公司降价提供产品和技术保障,双方各让一步,期望达成双赢,询问采购中心是否可以,采购中心的意见是必须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完善手续后才可以执行。

  事端制造者,谁给予了你破坏秩序的权利。从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来看,整个事端的制造者,就是采购人,他们在提供具体采购要求时,不知是故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把本来应该是关键性的技术要求给屏蔽了,事后还找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责问采购中心,从轻处理供应商的方式是不妥的,对不能履行合同应商网开一面,是不公正的表现。其实这是在混淆视听。我们只要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发现,采购人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试想,假如他们在采购计划的申报阶段,如实地反映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监管部门也许就不能接受势在必得的采购方案,采购中心也根本无法进行采购,因为这个项目从设备到安装系统都是垄断经营的,特别是对接系统更是具备唯一性,那么就不能进行货比三家的政府采购竞争,监管部门也不可能给予立项,那么采购人定品牌、定供应商的原始意图就暴露无遗了,是不是害怕监管部门和纪检部门追究责任,或者是采购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老谋深算,想在政府采购规范操作的程序链条上故意预设一些陷阱来搅动局面,浑水摸鱼,彻底掩盖自己的那份心思。假如这种分析不幸成立的话,那么我们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就要注意了,政府采购已经被一些不规则的情绪锁定了,面临的挑战将更为严峻,需要我们继续进一步练就火眼金睛,提升全面素质。

  我们在处理采购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全面地分析问题,掌握正反两方面的材料,责任要细分析。采购人提出的由中标候选人承担部分安装费用的粗暴方案,其实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压制行为的极端展现,安装费是不增加成本的调试,本来这应该是常识,采购人却抓住不放,应该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漠视,对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性缺乏了解,或者说得严重一点,那就是故意破坏政府采购严肃性,把自己的主观意识凌驾在法律程序之上。

  那种隐瞒采购方案的关键内容的行为更是为那些尊重采购法律者所不容,既然有一些东西怕见光,故意隐瞒关键性内容,说明是有想法的,是不是以前暗箱操作习惯了,现在迫于种种压力,必须要执行政府采购,自己没有控制局面的权利了,那么怎样办呢?于是所谓的聪明人就想到了利用政府采购程序上的合法性,来达到自己的目标,做高神不知鬼不觉,一些采购人在背后重点琢磨这些内容,政府采购制度其实是岌岌可危了。这个案例的处理结果,应该说是按照采购人的意思走的,没有任何偏差,从这个意义上说,采购人是胜利者,采购机构工作很被动,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是如日中天,对于采购人的不端行为,政府采购没有强制执行力,监管部门甚至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只能进行暂停预算拨款的空洞无物的处理,可能还难以实行,更不要说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各级采购中心了。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那么从法理上说,只能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办事,采购中心也确实这样做了,但是对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东西,不进行规范,那叫知法犯法,而想进行严厉控制的话,又缺乏手段,控制不力,于是只能被动挨打。而现在有些采购人却采取另外一种策略了,在提供采购方案时故意进行“漏项处理”,制造麻烦,在采购中心急于救火的时候,采购人从中渔利,方法不能不说高明,事后追加砝码虽然知道采购机构不会同意,但是反正是采购机构已经搀和上了的事情,采购机构也有责任了,为了息事宁人,一般就由着采购人的性子给办事了。其实除了这些手法以外,采购人手中的另一个利器就是兼容性问题,这是采购机构最头疼的问题,这种历史因素作用而形成的概念,其实是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的竞争原则相背离的,但是采购机构不能漠视采购人的客观需求,所以只有顺从地配合采购人完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需求,这是一种无奈之举,彻底的解决方案可能有一个探索的漫长过程,采购机构目前能够做到的,就是要分清采购人的真实意图,不能被虚幻的所谓兼容性所误导,要与采购人的那种故意寻找借口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