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采购活动评判应合法公正

  采购过程

  高考和中考即将开始,某地教育部门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327台空调,通过信息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澄清、修正,均按照法定程序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手续进行,并于5月21日开标,投标人A、B、C、D的报价分别为42.8万元、68.42万元、65.98万元和53.67万元。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A因无法人委托人签章被判定为废标;D因评标中途接到举报,其投标保证金尚未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尽管已有汇出据证明,但此处银行没有出具到帐票据)而作无效标处理。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就本地市场而言B、C两家投标人报价偏高,又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建议流标。

  随后,招标采购人当即与招标监管机构商定并召集A、B、C、D供应商宣布:因需求在即,下午将其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诚邀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结果在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售后服务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D以48.1万元成交。

  投诉问题

  A称:招标人在资格初审时,我已经合格了。这表明完全具备资格条件。现在投标文件中出现法人代表委托书没有签章完全是疏忽,不应定为废标;成交人D已被评标委员会裁定为废标了,还能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而同是废标的我却为何不能参与,这显失公正、更谈不上公平。

  B说:采购人改变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而采购人没有经这一程序就地改变了方式确定了成交人。这违反了财政部长18号令第五条规定,属于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行为。

  C道:评标委员会就应该从两家合格投标人中向招标采购人推荐报价最少的一家为中标候选人;D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汇款到指定账户,这本应不允许参与竞标,而采购人在召开竞争性谈判会议时,随意说一下D保证金已交,据说并未到,请求监管部门彻查,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评判依据

  经查,这一采购活动基本符合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整个活动达到了公开透明。据查,从采购信息公告到开、评标和竞争性谈判活动程序、环节、成交结果公示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第一次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及时与招标监管机构商定并诚邀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至于反映采购方式审批程序上问题。据查,采用竞争性谈判当时切实没有上级批准的书面材料,但是在地方监管机构用电话形式向上级汇报同意后实施的,次日,采购人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法律规定、文件依据、专家意见等证明材料补报了上级,并汇报了竞争性谈判情况,得到了认可。另查,投标人D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是当日中午时分从银行开具,下午持据竞标的。随后没有当事人对其竞争性谈判活动提出其他方面质疑。这表明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了接受监督。

  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从整个过程来看,采购人这一活动是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了采购。首先,采购人在公开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比较全面的竞争机制,对采购空调的供应商资格、空调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和售后服务等要求都清楚地注明;在评标方法上采取了综合评分法;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只要达到空调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和售后服务等要求的,“谁在报价表上写的报价最低谁就是成交人”。没有设置妨碍充分竞争的任何一个不正当条件,不存在歧视任何一个供应商行为。据查,投诉人A也无法提供初审合格时的法人委托书,只能以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准。另据查D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据是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之日中午开具的,当D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后,理应参与竞标活动。也没有确凿证据表明采购人存在预谋行为。

  做到了公正评判。从采购人竞争性谈判过程的记录来看,都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没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也没有人反映或从记录中没有发现那个单位或个人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采购人组建的5人竞争性谈判小组中,专家库中抽取了3人,代理机构1人,采购单位1人;在采购人主持召开供应商和竞争性谈判小组共同参加的会议上,宣布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空调所需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竞争性谈判活动的程序以及供应商享有要求专家回避的权利后,没有人提出任何疑异。C反映:评标委员会应从两家合格投标人中向招标采购人推荐报价最少的一家为中标候选人。这是评标委员会的裁量权。据查,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就本地市场而言,有效投标人B、C报价偏高,评标委员会就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即“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来判定为废标。加之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建议此次招标失败,符合18号令第四十三条最后一款规定:评标期间,出现符合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以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此,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意见是合理、合法而且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