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房产权所有人将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买方并接受买方价款,双方为此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城市私有房屋系指座落在本地区范围市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和工业点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遵循双方协商、按质论价,依法成交的原则。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卖方需提交:①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③房屋所有入出卖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④买卖房屋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