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主避收租金,公证处提存代收

  乌鲁木齐市的张女士与田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两年,张女士每季度向田先生交纳租金,期间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租金,田先生有权解除该协议。然而,在张女士承租该房屋快一个季度时,得知薛先生也向田先生提出要承租该房,并将租金提高了近一倍。

  田先生同意了薛先生的租房要求。他为了解除与张小姐的《房屋租赁协议》,想到了“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租金,有权解除该协议”的约定。当张女士依约到田先生处交纳租金时,田先生避而不见,给他打电话,他说自己在外地有事,受领租金的事也含含糊糊地没说清。因此,张女士来到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咨询可否办理提存公证。公证人员审查核实了张女士提供的证明材料后,为其依法办理了提存公证。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出租方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受领迟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却予以拒绝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办理提存公证。这样就起到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