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异地保险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是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参保职工的医药费报销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本市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1、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

  2、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

  (3)报销比例: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

  (4)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

  (5)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6)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3、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4、经办流程: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的范围,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