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能否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或立法原意,对刑法规范作出合乎逻辑的、适当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常见的扩大解释有以下几种:
(一)、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
(二)、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
(三)、将抢劫罪中的“财务”,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
(四)、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
(五)、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
(六)、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
(七)、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八)、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
(九)、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
(十)、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
(十一)、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如果我们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小(较窄)含义的,是缩小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大(较广)含义的,是扩大解释,也称扩张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不能超出词语本身涵盖的范围,如果超出,就是类推解释了。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该条的第二款中的规定,我们可以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婴幼儿的”,也应当按照绑架罪论处。又例如:我们假如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缩小解释,也就是把原来文意的范围缩小了。但是,显然这属于不适当的缩小解释,因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被杀的“人”,既可以包括精神正常的人,也可以包括精神不正常的人。因此,对于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的合理性,要用科学知识,社会常识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这样发现该解释是否合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