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立案标准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读职犯罪案件(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加以过失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2、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后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是特别累犯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