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应立法规范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否应当立法化是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讨论的热点。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既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对刑事和解也产生了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其导致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甚至滥用,社会效果不佳等。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予以立法规范。理由如下: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当下指导司法工作的重要刑事政策,不仅仅适用于刑事实体法还适用于刑事程序法。而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这也体现了对刑事法治的一种尊重与维护。

  二、刑事和解立法化规范了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司法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能动性,即自由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刑事和解的结果可能使犯罪嫌疑人由轻微犯罪变成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罪重变成了罪轻,改变了过去民众对罪与刑之间必然联系的观念。如果对刑事和解不进行有效的规范,则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刑事和解的功能作用则会丧失殆尽。司法实践中,各地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制定层次比较低的地方性文件或规定对刑事和解进行了规范,如刑事和解所适用阶段、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等。由于地区性差异,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刑事和解规定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来对刑事和解进行规范,以统一和缓解当前“各地为政”的局面。

  三、刑事和解立法化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在当下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刑事和解立法可以遵循一种“严进宽出”的权宜之计,即严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放宽刑事和解法律后果。刑事和解的适用导致大量轻微犯罪出刑化,为了保障犯罪人能够顺利改造,回归社会,需要相关的措施加以管教,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社区矫正无疑为刑事和解立法化提供了前提保障。此外,刑事和解立法化还需要一些制度的设计,如设定一定考验期,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