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修订后,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且从重处罚。

  其实,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某某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阮某某介绍,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罪中独立了出来,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为被以强奸罪论处,这项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当年立法者为了强化保护幼女而设立的罪名,因为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这样的暴力犯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阮某某说,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比强奸罪的起点要重,但是该罪名无形中认可幼女是“卖淫女”的身份,这对幼女是极大的侮辱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