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柜盗窃犯实名购票被抓

  五个90后青年不趁着年轻好好工作,而是聚在一起共同做起了不劳而获的发财梦,经过周密的安排和计划,盗窃天然气加气站财务室的保险柜后逃离,殊不知早已被网上追逃,在逃跑过程中实名购买车票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0月14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薛某、周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薛某、周某、薛某立、卢某晓、李某京(三人在逃)五人经过密谋后,薛某、周某、薛某立、卢某晓开着李某京租来的小汽车窜至三原县冶金大道华通天然气加气站附近,由卢某晓持刀在外面放风,薛某立持刀和薛某、周某三人避开摄像头进入加气站,打开财务室门,进到财务室后薛某立用刀撬开放钱的铁皮柜子盗走里面的138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2013年6月3日,被告人薛某因实名购买火车票,被西安市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某,并在案发后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于2008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8日刑满被释放。被告人周某作案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周某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提出犯意,被告人周某积极响应,故在犯罪中二被告人不分主、从犯,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薛某以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周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条、第25条、第26条、第52条、第53条、第68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