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过失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天等县人民法院今日开庭审理一桩过失致人死亡案,审理结果判决农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例:农某和刘某同为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两人平常关系甚好,经常搭配一起干活。一天,二人在脚手架上配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然后一起用力朝下扔拆卸的东西,结果两人一边聊天一边干活,不慎砸到离脚手架不远处的过路人苏某,致苏某当场不治身亡。
庭审过程,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农某和苏某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共同故意杀人。被告人辩护方认为农某和苏某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应是过失犯罪。
经过合议庭休庭讨论,法院认为农某和刘某应成立过失犯罪,遂得出以上判决。
法理解析:数人犯罪是否构成共同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往往较难区分,按照法理,构成共同犯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须为2人以上。注意,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上拟制的人。
二、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
三、客观条件。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工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农某和刘某在主体条件上为2人,满足了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但两人在脚手架上拆卸物品时并未达成砸死路人苏某的统一思想,只是由于聊天而不慎把苏某砸死,主观心态都不是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条件方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虽然客观方面两人都实施了把物品往下砸的行为,但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综上分析可知,天等县人民法院根据农某和苏某的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