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呼吁取消“看守所隔离网”
二00五年,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徐建律师曾在召开的全国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议案,得到包括全国律协朱洪超等五位副会长在内的全国一百零五名律师代表的附议(附件一),大家一致认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为强化部门管理而淡化服务意识,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设置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安装对讲器进行监听,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
去年,新的《律师法》颁布了,新法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附件三)这一部颁规章有关条文明显与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相抵触。因此,徐建律师建议: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免提电话,使广大律师与公检法人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同样的会见室,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律师法》的全面实施。
附件一:
关于要求公安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拆除会见室隔离网的议案
根据2000年7月26日建设部、公安部关于批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将原规范中“律师会见室应用金属栅栏分隔”修改为“律师会见室和家属会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基于这一规定,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看守所陆续为律师设置了会见室,并用玻璃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隔开,双方只能通过电话机通话,并附有监听设备,这对律师会见被告、调查取证造成了极大不便。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
一、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公安部、建设部的规定(见建设部公安部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建标[2000]165号)的通知有悖上述国际法的准则。如果外籍犯罪嫌疑人披露到国际上,将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在人权保障上受人一柄。
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赋予律师会见被告及调查取证的权利。看守所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将二者相隔离,使双方无法正常会面与谈话,律师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且被监听,妨碍了律师依法履行其调查取证之权利,也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了侵害。
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人员与律师是都以维护国家法律为己任,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在法律地位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颁布与看守所实践中的做法,客观上造成律师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在行使权利上的不平等待遇,是对法律的违背和律师人格尊严的歧视。
四、公安部门认为,在看守所设立隔离装置是为律师安全考虑。但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不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还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
综上所述,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我们强烈要求全国律协向公安部反映,要求其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中设立隔离网的规定。
特此提案。
提案人:第六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徐建律师等一百零五位代表
二OO五年六月十四目
附件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5)律复字第05号
关于对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答复
徐建朱洪超金山陈舒蒋敏孙发荣薛云华
徐沛荣赵守华李益民张春来刘玉兰钟敏易民胜
陈锡康倪国其李淳张震亚邓广坚肖文张翅
陆咏歌李海波杨玉芙游东亮王方英廖爱清郑新平
王江南王心仿黄敬车捷徐桂元洪波孟繁旭
李飞徐晋庥任璞军高岩谭天利朱伟孙敏
张燕罗杰陈世和邵英魁田维桢刘兆洪潘公明
孝风兰杨淑兰巴特尔巴布文柳山陈庆阳刘吕杰
刘刚李辉邱丽君李旺荣冯震远汪少鹏彭和平
张建平潘玲王男张耀东礼海鹰王秋潮柳平
蔡学恩黄振辉吴正林陈小雄江晓华刘建华孙树桐
陈保春朱尧生张杰陈美英陈治民翟建骆伟雄
彭荣汉刘正江李宗禄刘晰王民生张德琦黄丽娟
陈士乾翟玉华高向荣黑予林徐晓青尚伦生张树国
王延成司嘉林马东宁王国中候圣文王玉亮徐文业
徐文洲等代表:
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期间,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安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提案,已经第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二次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经常遇到的“会见难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律师依法执业的严重障碍之一。而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从客观上进一步限制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我国法律有关辩护权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关于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全国律协及各地律师协会一直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不断反映律师在参与刑事辩护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六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来自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6位代表一致提出本建议案,可见公安部、建设部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实施,对律师执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非常广泛而严重。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对此项提案非常重视,认为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提案中所列问题。
一是由全国律协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敦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从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对有关的条款进行修订。二是通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主动推及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使其知悉律师协会有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业纪律及要求,共同促进律师会见制度的正确实施。
感谢你们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l27-2000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E20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公安部l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临[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0年7月26曰
前言
根据公安部公技监l-1998]71号文《公安部l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GA9_91)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4.建筑设计;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等。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2.增加了术语一章;3.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大量修订补充;4.对监室层高、门窗、送饭孔、建筑构造、防护网和警戒岗楼围墙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监室类型、监室床铺、技术用房、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设计要求等。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杜山、王耀群、温竹平。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
3.1选址……5
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
3.3监区……j
3.4行政办公区……4
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
3.6武警营房区……6
3.7通道……6
3.8建筑朝向……6
3.9绿化……5
4建筑设计……6
4.1监室……6
4.2监室门窗……6
4.3监房通道……7
4.4监房建筑构造……7
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7
4.6技术用房……8
4.7岗楼、监区围墙……8
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9
5.1监室环境……9
5.2电器设施……9
5.3给排水设施……9
5.4采暖设施……lO
本规范用词说明……11
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入,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式座椅。
4.5.2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其他吸引材料。
4.5.3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至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4.6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
不得小于30平米/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24平米/间。
4.7岗楼、监区围墙
4.7.1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5.5m,墙体厚度宜为370ram,用Ml.n0砖、石和M5水泥砂浆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4平米,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lOOm时,应在围墙项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l个岗楼。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453号
现批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l27-200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25日
附件: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修改前条文)
4.5.3律师会见室应用金属栅栏分隔。
4.5.4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戒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