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的危害特征,想象竞合犯怎么处罚
导读: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怎么处罚?
一、想象竞合犯的危害特征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危害特征,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1)数结果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由于实施一个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发生数个结果而触犯了几个罪名。我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持这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谓一行为同时发生数结果,而触犯数罪名也。”
(2)数客体说:该说主张想象竞合犯客观上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想象竞合犯的危害本质在于它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而不是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侵犯一定的客体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素,危害结果只是犯罪客体受到侵犯时的一种物质表现,而且并不是所有犯罪客体受到侵犯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只有在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罪名都是结果犯时,他对数客体的侵犯才表现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危险犯、行为犯情况下,想象竞台犯没有“产生数个危害结果”的特征。
主观罪过特征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罪过,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1)单罪过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过失。想象竟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
(2)多罪过说:该说主张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数个罪过。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3)单罪过或多罪过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基于单一罪过,也可以同时具有数个罪过。如有论著指出,“想象竞合犯有时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大多则是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各自伴随一个罪过。”
二、想象竞合犯怎么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象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对于这个问题,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