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磊被执行死刑
记者今日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大兴首起灭门案凶犯李磊今天将被依法执行死刑。
今天上午9时50分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内,记者看到包括李磊在内的一批重刑犯被法警押上囚车。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李磊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345万余元。由于李磊家的财产面临析产、继承纠纷、刑事赔偿等多宗难题,该民事判决一直并未执行。
■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23日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3单元202室发生灭门案,包括李磊的父母、妻子、妹妹及李磊的两名幼子一家六口横尸在地。
2009年11月27日上午李磊乘长途车从深圳前往三亚,并于翌日早上9点抵达三亚。当天下午5点50分,海南警方将刚抵达三亚不到10小时的李磊抓获。当月30日晚,李磊被警方带回北京。
2009年11月28日,李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2010年6月李磊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鉴定,李磊行凶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0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8月12日李磊因涉嫌故意杀人在一中院受审。庭上李磊表情平静,仅在看到儿子死去的照片时眼泛泪光。在法庭上李磊没有任何辩解,对其杀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0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李磊的刑事部分判决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李磊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六名近亲属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惩处。同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磊因家庭琐事长期对其家人不满,遂起意杀害家人。2009年11月23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李磊在北京大兴区黄村镇清城北区清城名苑其父李汉朝家中,杀害其父母、妻子、妹妹、儿子共6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原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记者杨斯高鑫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