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拘捕通知”条款的进步意义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修改的“拘捕通知条款”非议不断。
据《刑诉法修订条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一文认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笔者认为,本次涉及“拘捕通知”条款的修改,进步意义毋容置疑。担心“口袋”理应会导致“秘密拘捕”,或认为是刑诉法修正的“倒退”,是对相关修改条款的“误读”。
“拘捕通知”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拟将修正的条款。下面将现行条款与修正案条款作一比较:
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修正案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现行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修正案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照拟修改前后条款,不难看出“拘捕通知”条款修改的进步意义。笔者认为:
(一)将“有碍侦查”的除外情形,修改明确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应该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
首先,从词义上来理解:修改后,“有碍侦查”除外情形的内涵明确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相对于现行笼统的“有碍侦查”除外情形,语义的外延将大大缩小了范围。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遏制“口袋”理由,还有利于防范“秘密拘捕”情况的出现。
其次,从法理上来分析:法律既然已经明确了“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有关司法机关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特殊情况外,其它非严重犯罪的,均要限时通知;否则,相关执行机关就程序违法,因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刑诉法修改“拘捕通知条款”,不仅不是“倒退”,而是人权保障的进步。
(二)将通知的对象明确为被拘捕人的家属,拟修正删除“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可以有效避免现实中的“扯皮”,更加有利于保障私权,是司法实践和民主立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