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青少年为筹赌资拦路抢劫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加上不良网络信息、电视剧的荼毒,青少年对这些不良信息的模仿,最终导致走上歧途。

  案例

  案例一:为筹赌资拦路抢劫

  2011年11月30日22时,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又玩起了熟悉的赌博机,但手风不顺的他们当天又输了不少,为了筹赌资,陈某某提议去抢劫。3人经过一个小巷,遇见了杨某某和燕某某,陈某某和黄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道具拦下俩人,并威胁其不要乱动,此时林某某从杨某某和燕某某的身上抢走白色长方形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及部分化妆品),随后3人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后在林某某的指路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上述被抢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后将上述财物发还被害人,检察院以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劫得50元获刑两年半

  2011年11月23日晚,陕某某与罗某、李某3人商议打算抢劫捞一笔,他们以去玩为理由,将苏某某带至某巷子内,罗某负责在路旁放风,陕某某持砍刀架在苏某某的脖子上并威胁其不要乱动,李某持匕首顶在苏某某的背部以防止其向后逃走,后俩人对苏某某进行搜身,搜得现金5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检察院以被告人陕某某等人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陕某某获刑两年半。

  法官说法

  抢劫罪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室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一个案例中,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立功表现、认罪态度等不同,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

  元;禁止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逃学、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第二个案例中,被告人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0元,返还被害人苏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