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法网说法:为他人顶包,反而把自己拉进“牢笼”

  有人因为亲情,包庇亲人的罪行,以为牺牲自己就能给他人带来幸福,且不知,当你的脑海里在萌生这些想法的时候你的一只脚已经踏进了犯罪的领域。

  某年,王军驾驶车在XX路段时,碰撞在公路上由南向北正常行走的路人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军叫其侄子王超顶包,到某公安局自首。由于王超的供述存在较多的疑点,交警部门通过缜密侦查,证实王超冒充肇事司机,并锁定王军为该案的重大嫌疑人员。王军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王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王超涉嫌窝藏、包庇罪另案处理。(均为化名)

  小编主要跟大家聊聊窝藏、包庇罪是怎样一种罪行?何种行为会被定义为窝藏、包庇行为?

  对于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小编认为,本案中的王超明知王军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作假证明包庇,为其顶罪,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窝藏罪与包庇罪怎样区分?★

  假如本案中的王超当王军找到他的时候积极主动的为其找住所,帮助他隐藏,还提供金钱和食物给他,这样就可以把王某超的行为定性为窝藏罪。

  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

  所谓“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处所或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和物质。

  所谓“帮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方向。

  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这里的“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用、使用,不影响窝藏的性质。行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自己所用或占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单位宿舍或办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学、亲戚等人的室中或宿舍等,还可以将其藏匿于其他地方,如山洞、树林等。

  而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所谓“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证明,而是帮助犯罪的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其他罪,不构成包庇罪。

  当然,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义气、亲情而做出上诉所述的行为,因为不但没有帮助别人隐藏犯罪事实,反而把自己拖下水,得不偿失,第一时间想到的应是报警,协助民警,做好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