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帮转侵权信息也要担责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网上公开犯罪记录、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并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该《规定》将于今天起正式施行。
至此,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明确个人信息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指出,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根据《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等情况除外。
非法删帖将担责
孙军工表示,《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第14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规定》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焦点
明知侵权还转发大V过错程度更高
“目前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姚辉指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就是“过错”。“那么什么是过错?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得转还转。”
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根据《规定》,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成为转载行为过错认定的因素之一。此外,还需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等因素。
姚辉认为,在责任承担上,转载者的责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什么区别,同样也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你是大V,你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高。”他指出,由于大V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在转载信息时应该更加谨慎。
释疑
侵权信息发布者身份不明确被侵权人如何起诉?
原告可以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3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承担责任的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信息是在哪个网站上出现的,这是比较明确的。此时原告仅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可以的,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请求追加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
姚辉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起诉以后,他觉得我只是一个平台,这个事儿肯定是别人干的。我要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这是可以的。这样有利于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根据《规定》,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侵权信息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认定?
可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
《规定》要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第1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针对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姚辉进一步表示:“一种方法是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你诋毁了我,你得利多少,这可以作为参考承担赔偿责任的要素。”
姚辉说,如果仍然不能认定,司法解释提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这种规定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大致的框架,有利于不同地方、各级法院在裁判时掌握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
可否要求网站先行删除侵权信息?
被侵权人发出通知
网站就应删除侵权信息
有分析指出,由于网站和自媒体的传播速度较快,如果等官司赢了或者双方协调好之后再删除侵权信息,所造成的损失可能难以衡量。当网络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当事人可否要求网站先删除相关信息,以避免侵权信息在网上滞留时间的进一步延长?
对此,姚辉表示,“原告或者说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说,在你的某个论坛上这个帖子是对我构成侵害的,构成了侮辱诽谤,要求你删除。按照这部司法解释的第五、六、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删了,不删就有相应的后果。司法解释非常明确,被侵权人发出一个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就可以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了。另外,如果原告担心诉讼耗时很长,损害扩大,也可以申请采取一些民诉法上的保全措施来避免损害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