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盗窃判刑又罚金

  相约同伙去偷车,却被民警妙手抓,真可谓“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谭某和小强(化名,另案处理)相约到桃源县漳江镇某单位停车棚。小强先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新大洲女式摩托车车锁撬开,再由谭某将车开走。谭某将车骑出单位时被巡逻的公安干警发现。干警随即进行追赶,并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