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说法:父亲替子行窃,不应该!
刘某在服刑时认识了王某,出狱后王某想拉着刘某重操“旧业”。为了不让儿子犯罪,刘某年过六旬的父亲竟代替儿子去和王某盗窃。王某与刘父因涉嫌盗窃被批捕。
我是应该说这位父亲伟大呢,还是说他太聪明呢?当然,在感性角度,我能理解这位父亲的心情,也明白他这样的举动,自己的孩子谁不心疼呢,但是在法律面前,犯罪了,你就得接受法律的制裁。有一点实在想不通的是竟然老父不想孩子重蹈覆辙,为什么不选择报警?思想问题?法律意识缺失?
不管是什么,小编提醒大家,当有人要约你一起犯罪的时候,不要被一时的贪念蒙蔽了双眼,更要冷静,当你无法做出决定的时候,选择报警是最好的方法。
像本案中的王某与刘父的行为因涉嫌盗窃被批捕,得不偿失。并且,在小编看来,这是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如何区分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本案中,不管谁是主犯,从犯,主从犯肯定都是判盗窃罪,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中,从犯可比照主犯的判罚从轻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还应按具体情况来定。看涉及的金额大小,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3年以下,并处罚金3000元。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金1000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