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吗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拘留三十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时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拘留。行政案件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所内,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
以下情况可以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一、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