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怀孕哺乳不入监,犯罪女性逃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判处监禁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立法为保障人权而作出的规定。昨天,记者在福田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些女性罪犯利用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故意怀孕恶意逃避羁押或刑事处罚,法院因此对处于怀孕和哺乳期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判处有期徒刑后因怀孕和哺乳而作出监外执行。

  犯罪女性恶意生育逃避刑罚

  据悉,2011年至今,福田法院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中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有6人,判处有期徒刑后因怀孕和哺乳被监外执行的有2人。上述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盗窃、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合同诈骗、介绍卖淫等,均为非暴力犯罪。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犯罪女性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逃避刑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用自身正在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情况实施犯罪;另一种是犯罪后为逃避刑事处罚而故意怀孕生子,以为可凭此获得轻判或逃避刑事处罚。例如被告人陈某娟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陈某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时因其处于哺乳期,福田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陈某娟在明知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情况下,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即使其有故意利用生育逃避刑罚之嫌疑,但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福田法院仍然只能依法对其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福田法院向当地计生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广东省计生委和当地人民政府,希望引起重视,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

  福田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介绍,有些被告人是明显为逃避刑罚而恶意生育。例如被告人周某兰盗窃罪一案。被告人周某兰因盗窃被当场抓获,但因怀孕当日即被取保候审。之后因其不能到案接受处理,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网上追逃。三年之后,被告人周某兰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怀孕被再次取保候审。

  法院建议完善相关立法

  福田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正当权利,为了维护罪犯的人权,为其提供良好的生育环境,保障婴儿的身心健康,对其依法判处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防范不法分子恶意逃避刑罚,应从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方面着手。而要完善立法,首先要从源头堵塞漏洞。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仅仅是由于身体原因不宜再收监执行,而不是因为改造效果良好,因此不宜把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连续计入刑期。可参照国外有关制度,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改为中断或推迟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