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入罪”彰显法治精神
21日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针对医院办理假住院套取医保,开豪车住豪宅还领低保的“骗保”行为,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
尽管“住豪宅领低保”与其他社会欺骗行为同属“不当获利”,但这种“骗保”行为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弄虚作假”,也不能简单与“不符合‘低保’条件”画等号。毕竟其侵占的是弱势群体的“保命钱”,挑战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底线。
更为关键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符合《刑法》界定的“诈骗罪”基本要件,将其归属于该法第266条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合情合理。在1996年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除了对犯罪情节分别给予数额规定外,更是将“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认定条件。由此看来,将侵占“低保”行为以“诈骗”论处的司法解释,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据可查,应当成为依法治“保”的司法常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诟病“住豪宅领低保”等“骗保”行为,多集中于“低保”透明缺失和过程监管缺位,这些都没有错,而且不无治本之效。但肇事者违法成本过低,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由于民政部门没有执法权,对于骗取“低保”的行为,往往只是采取“停保”、“追回保险金”,抑或“行政处分”而已,而未能伤筋动骨的“问责”,恐难以遏制不法之徒的贪欲冲动。以“诈骗罪”处罚“骗保”,无疑是将“行政问责”升格为“刑罚治罪”,势必会抬高“骗保”者的违法成本,对以身试法者产生极大的震慑和遏制效力,并为规范“低保”秩序、依法严惩“骗保”、维护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