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打个官司要多久

  面临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总会问我们:“打个官司要多久”,对于这么基础、这么简单的问题,我们却常常觉得不知道怎么回答——如果简单的说个具体的数字,觉得自己不够负责;如果讲一大堆假设的情况,又觉得让人无法理解,甚至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又特别较真,凡事都讲个依据,我们总不能忽悠求助于自己的人吧。所以我们常常保持沉默或者语焉不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现实又是另一回事。当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在这么简单的问题上求助于律师而律师却陷于窘境,那么,一定是在什么地方不该有问题的却偏偏出了问题。于是才有了写这篇短文的想法,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共同努力,做点有进步意义的事,为推动司法的理性、文明尽一己之力。

  很多人认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对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期限等等的规定捻熟于胸、顺手拈来。问题恰恰出在这里。面对当事人如数家珍地背诵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条文,面对他们“法律不是有明确规定”的指责,我们常常羞愧与痛心——不为我们的记忆,是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即法律说一套,行为又做一套,在此点表露无疑。要知道,当事人的指责是在问责我们的法律制度,律师只是他们宣泄的窗口。赢·法律工作站的刑辩专家对这样的指责做过深入的探讨,认为,律师难以回答题目所设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其一,一方面法律规定十分庞杂,另一方面尚有许多期限付诸阙如,比如: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期间)的计算并不包括案卷材料、有关诉状、裁定、判决等的移送、送达时间(即法理上的在途时间),出现了计算期限上的真空;再比如:当案卷在两个司法机关或部门之间移送时,法律并未规定后一个机关或部门以何为据计算收到案卷的时间,实践中,后一个机关或部门往往将时间推后,以登记或录入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案卷的时间。

  其二,法律规定本身并非明确,有些立法含义模糊。比如“四类案件”中的“重大案件”、“取证困难”;比如“因为特殊原因”,这些都不易界定和解释,实践中就出现了根据需要作出任意解释的现象。

  其三,法律对有关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并未作出必要的限制。比如:发回重审,法律没有规定次数,这样就出现了多次发回重审的情况,审理期限被多次重新计算。笔者所见最典型的案例莫如河北省承德中院一审的陈国清等涉嫌抢劫案了,该案曾三次发回重审,承德中院四次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最早的一个于1994年11月3日被羁押,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办理期限长达10年之久。

  其三,超期羁押和超期审理。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期羁押和超期审理的问题。就超期审理来讲,研究发现,二审法院和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我们没有最近几年的数据,以广东2003年为例:全省法院有9564件超审限案件,广州中院就有5764件(其中刑事案件1100件)。

  其四,法律规定的期限(期间)涉及多种复杂情形,某个具体案件是否具有这些情形,有时候律师无法得知,也无法预测;

  其五,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案件可以延长期限,某一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充侦查,什么机关有权审批,但实践并非法律规定这么简单。事实上,是否延长和是否补充侦查等的决定权掌握在办案机关,这些机关对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往往随意做扩大解释,掌握的标准十分宽松,而法律未设置有关救济制度,这使得律师无法从“明确的法律规定”中预测案件期限。

  其六、法律制度设置的疏漏。有关法律制度的疏漏使案件审限变动无法预测,比如《刑诉法》第165条第(三)种延期审理的情形,何时恢复审理,不可预测。

  我们经常面对当事人“究竟要多久”的追问。其实,我们很想说:您应该着意于理解法律的规定,理解中国的国情,完全没有必要纠缠于具体的数字。其实,您要的不是具体数字,要的是公开和透明,要的是正义,哪怕是程序上的正义。如果您读了本文,理解了我们这句话,本文的目的就达到了。

  计算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往往比民事案件复杂的多。

  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交付执行等阶段。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经常询问的刑事案件期限,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到最终获得有效判决之间经过的时间。因此,立案和执行的期限不被当事人认为是办案期限。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时间往往与各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存在交叉,所以,本文不分析存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下刑事案件的期限问题即不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办案期限问题。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审程序非刑事诉讼的常见程序,故本文亦对此不予分析。

  本文以刑事诉讼可能发生的阶段为标准,给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以帮助当事人自助解决“打个刑事官司要多久”的疑问。事实上,由于每个案件所经历的诉讼阶段各不相同,有的阶段也许在当事人咨询的案件中并不存在,故当事人应根据咨询的案情对照本文的分析,做出大致的预测。

  本文将侦查阶段的期限分解为拘留前的期限、拘留期限和侦查羁押的期限,而将补充侦查的期限单独列出,这种分解,在理论上并不周延,但由于这些期限并不会出现相互交叉,在计算相关期限上大致准确。

  一个案件总的办理期限,一般应包括拘留前的期限、拘留期限、侦查期限、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这其中还包括其他期限如:上诉期限、立案的期限、移送案卷的期限、在途期限;一个案件如果出现管辖权的改变、补充侦查、发回重审等情况,还会出现有关期限的重新计算。本文把重新计算的期限并入了相关期限内,不另外计算。最高法院《解释》第181条规定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此情形,往往存在被告人脱逃或者取保候审等情形,一般不会被羁押,故本文亦不讨论这种情形。

  计算一个案件的总期限,除了上述情况外,还要把“不计入前述法定期限”的期限也算进去。

  本文参考了卞建林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在此鸣谢著者。文中错误与不当,敬请读者斧正。

  一、拘留前的时间:最长48小时。

  1、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12小时(《刑诉法》第92条)。

  2、留置盘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人民警察法》第9条)。

  【留置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常作为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案件的预备性手段,前述两种措施,不能同时使用,故该阶段的期限最长为48小时】

  二、拘留的时间:最长37天或者最长14天。

  (一)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侦查的案件:最长37天。

  1、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情况拘留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最长的时限不超过30日(《刑诉法》第69条、公安部《规定》第128条)。

  2、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期限:7日。

  【在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述两个阶段相加,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一般情况下17天,特殊情况下21天,最长37天。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被拘留37天。】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最长14天(《刑诉法》第134条)。

  三、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可延长1-5个月;特殊案无法计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被拘留、拘传或留置盘查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故,侦查羁押期限是案件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反贪等侦查部门,下同)的最长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四类,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的羁押期限、不计算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种,前两种情况为一般的可以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后两种为特殊的无法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

  1、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刑诉法》第124条)。

  2、延长的羁押期限,共有四种情况:

  (1)延长1个月:(《刑诉法》第124条: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延长3个月:(《刑诉法》第126条: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

  【四类案件: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延长5个月:(《刑诉法》第127条:四类案件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4)延长期限不明:(《刑诉法》第125条)

  【该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但法律未规定延长的最长期限。】

  3、不计入侦查期限的羁押期限,共有两种情况: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清身份之前的侦查羁押期限不予计算,即从查清身份时计算。

  (2)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发现另有重要罪行。

  四、补充侦查的期限:分阶段计算,三阶段相加最长6个月。

  1、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两次最长2个月。

  【《刑诉法》第140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以两次为限。】

  2、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两次最长2个月。

  【《刑诉法》第140条,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以两次为限。】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两次最长2个月。

  【《刑诉法》第165、166条,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公诉人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以两次为限;最高法院《解释》第159条,合议庭发现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没有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补充侦查。】

  五、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最长1个半月,两次退查最长4个半月。

  【《刑诉法》第138条,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140条,有补充侦查情形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如果一次退查,审查起诉的总期限为最长3个月,如果两次退查,审查起诉的总期限为最长4个半月。】

  六、审判期限

  (一)一审期限:分为普通程序的期限和简易程序的期限。

  1、普通程序:一般1个月,最长2个半月(《刑诉法》第138条)。

  【一般案件最长1个半月,《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长2个半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一次补查的审判阶段总期限为最长5个月,两次补查的为最长7个半月。】

  2、简易程序:20日(《刑诉法》第178条)。

  (二)二审期限:中级高级法院同一审普通程序,最高法院最长3个半月。

  (《刑诉法》第196条;《严格审限规定》第一条)

  (三)发回重审: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计算。

  七、其他期限

  【其他期限主要是案件的移送、送达、立案、上诉期限等有明确规定的期限。除此之外,还包括上述期限之外的由上一个期限到下一个期限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中间真空环节,比如:案件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日的1月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但1月2日并非当然就是检察机关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检察机关以自己内部登记的受理时间为准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时间,这个时间也许是1月6日,以笔者的经验,这样的期限大致为七日左右】

  1、不服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十日和五日。

  【《刑诉法》第183条,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242条,刑附民程序按照刑事程序计算,刑附民另行审判的按照民事程序计算即15日和10日】。

  2、案卷移送的期限:3日(《刑诉法》第148条)。

  3、立案的期限:分四种情形,最长7天。

  (1)一审:从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立案;

  (2)二审:从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3)改变管辖: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收到或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严格审限规定》第六条,该条对是否包括诉讼材料、案卷材料等的在途时间,没有明确,实践中经常存在前一个司法机关已经登记结案,而后一个司法机关在一段时间后才登记收到有关材料。故两个司法机关交接中间可能存在时间真空,据笔者的经验,这个时间一般为1周左右】

  4、补齐材料的期限:最长7日(《严格审限规定》第十八条)。

  八、不计入前述审理期限(审查起诉)的情形

  1、在途时间和期间的中止(《刑诉法》第79条,最高法《解释》第103条)。

  2、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刑诉法》第122条)。

  3、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

  4、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最高法《解释》第267条,《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

  6、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刑诉法)第165条)。

  7、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

  【前述第5种情况是最为奇怪的规定,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既不算审理期限,也不算审查起诉期限,什么期限都不是!多长时间法律居然没有规定,理论上可以无限期查阅案卷。】

  【结论】

  1、要求律师对“打个刑事案件要多久”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2、对“打个刑事案件要多久”的提问只有间接回答,即法律规定的期限。

  3、如果当事人一定要明确的答案,则回答只能是:“一般来说,如果不存在延期、补充侦查、不计入期限等问题,一个案件的法定办理总时限到一审判决为6个月左右;如果所有可能的期限都考虑进去,则一个案件最长的期限(即合法的羁押期限)可以达到3年(属于四类、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

  【补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期限

  1、侦查期限: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42条,1年。

  2、审查起诉期限: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42条,2年。

  3、审判期限:《严格审限规定》第一条,普通程序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简易程序与被告人羁押的审理期限相同。

  二、再审期限

  1、本级再审期限:刑诉法第207条,作出提审、再审决定起三个月,可延长六个月。

  2、指令下级院再审:

  (1)决定作出的期限: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

  (2)下级院再审期限:同本级院再审期限。(作者:任力苗继军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