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犯罪“变形计”
导读: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的投机心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该如何追责?公众又能否讨回资金?《专家面对面》第28期邀请了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康乐律师,为我们介绍集资犯罪的各种犯罪形式以及应对措施,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本文内容系根据节目内容编辑整理而成)
一、集资犯罪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康律师:一般社会公众容易混淆的是,认为非法集资就是集资诈骗,其实,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罪名共有七个,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罪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种。在这七个罪名当中,实务中比较高发的,或者说公众比较容易上当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主要要看哪几方面的要素?
康律师: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具体来说: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社会上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康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一定的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个特点,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具备“非法性”和“广泛性”,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则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只向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等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四、墓园炒卖是否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康律师: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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