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难筹程序烦琐形式单一消极被动”,李其宏代表建议
“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资金难筹程序烦琐形式单一启动及实施消极被动等诸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其宏建议,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将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实施两年,全国半数省份推广
李其宏说,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八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意见》施行两年多来,各单位积极协调配合认真统筹部署,此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国已有半数省份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当一部分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了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大力开展,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上访,促进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施救助暴露问题也不少
但是,由于《意见》是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解决刑事被害人实际困难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性措施,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概括性原则性和指导性,尚不具有制度性保障,因此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是救助资金难筹。对于救助资金的筹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资金没有稳定保障,缺口较大或到位不及时。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鼓励倡导社会组织个人捐助,以缓解资金筹集之难。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中央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救助程序烦琐。救助贵在及时有效,而有的地方对救助申请的审查时间少则两个月,多则半年左右。特别是对于遭受人身侵害急需医疗费用的被害人来说,审批程序的烦琐救助资金的迟滞,无疑会延误治疗时机恶化病情,且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建议规范救助主体,简化审批程序,设
定审批期限。
三是救助形式单一。《意见》规定的救助形式主要是现金救助,且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此规定明显带有“救急”性质,对于解决或缓解刑事被害人眼前的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因害致残因害久医因害返贫的被害人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拓展现金救助以外的其他救助形式,如做好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延伸救助工作。
四是救助启动实施消极被动。由于受制于资金匮乏,对于身陷困境的被害人,难以主动告知其有申请救助权,只能被动救济。有的地方暗行“不闹不给”的规则,即使给也是为“花钱买平安”。
“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政府相关单位和政法各部门,对各地救助工作实施状况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尽快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李其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