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两会聚焦未成年人犯罪

  “不但要从立法层面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创新未成年人管理工作中来。”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马虎成说。

  改革和完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在惩戒和保护的同时,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关注这一话题。

  未检机构,需要配备专业办案人员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要有效地实现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一套专门的工作机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位政协委员表达了相同的心声。

  众望所归,日前发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来承办。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犯罪原因的特殊性,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说。

  今年2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未检处正式成立,该处处长郑馨智告诉本报记者,未检处的成立是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配套工作体系的需要,“有利于实现与高检院职能部门未成年人业务方面的有效对接,与同级法院对应设置,实现对应诉讼、对应监督;有利于建立与综治、共青团等部门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外部衔接工作机制”。事实上,上海市检察机关自80年代中期便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如今全市检察机关形成了市院、分院以及区县院三级未检机构。

  “在办案中,未检机构和检察官应当淡化其‘国家公诉人’身份,担当好未成年人的保护者、教育者的角色。”李钺锋委员说。

  “女同志心思更细腻、更具亲和力,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更有优势,所以在人员配备上,可以多配备女性办案人员,但也要适当充实男性办案人员,充当慈父、牧师的角色。”马虎成委员说。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胡旭晟指出,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应当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使办案干警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的需求”。

  犯罪封存,制度应该进一步细化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与教育挽救、‘给出路’相冲突的规定。”马虎成委员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在民事权利、从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致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受到歧视限制,容易出现自暴自弃,仇恨社会,甚至重新犯罪。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让涉罪未成年人增添了自信,看到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曙光。

  据了解,《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21条也规定“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这两项国际公约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签署国,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探索建立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化有助于司法改革的依法推进。

  在司法实践中,2004年,上海检察机关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迄今,检察机关共对91名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措施,91人无一再犯——52人顺利就业;37人顺利续学,并已有7人被大学录取;2人顺利出国。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什么是“封存”,而不是“消灭”?马虎成委员认为,像军人等特种行业,要求高度忠诚于国家、组织和人民,如果彻底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其人性轨迹便无从查找,难以分析、评判这个人的忠诚度。

  按照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为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有关部门依照何种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犯罪记录一旦泄密后又如何追究其责任?”为此,胡旭晟委员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细化明确。

  社区矫正,需要立法完善多方参与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在传统机制下,由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直接流入社会,由于缺乏教育和关怀,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也不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李钺锋委员表示,我们要以检察机关为纽带,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帮教管理资源,将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融入帮扶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胡旭晟委员指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在发挥职能的同时,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并借助和发挥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取得良好的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则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合理地确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做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提高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切实保障外来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平等性;完善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组织协调社团组织、居委会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并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