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赔案件应当遵守权利救济原则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复杂案件可听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等原则,规定将于9月1日起执行。
较之于一般的国家赔偿,简单而言,“自赔案件”即是指向法院自身的赔偿案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现实中牵涉到的赔偿几率相对较高,且享有判决职能,权力又较强势,最高院专门就这类赔偿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其针对性不难理解。
在传统观念和现实执行中,人们很容易将国家赔偿理解为一种过错和责任追究。这种社会认知,往往使赔偿主体将赔偿视为主动认错,而鉴于“认错”与官员政绩之间的特殊关联,国家赔偿极易受到责任追究思维的“拖累”,而很难兑现。对于“自赔案件”而言,同样需要矫正这种认知偏差,使“自赔”回归权利救济的本质。
因此,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并非所有赔偿都是因为法院“错判”案子;另一方面,不论何种原因,只要个人权利受到实质伤害,都应获得国家赔偿。当然,如果案件在判决过程中确实存在有意过错,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但这是另一层面问题,与受害人享受国家赔偿应该是平行的,不存在冲突。
事实上,此次司法解释出台的一个重要依据即是“权利救济”理念。当事人回避制度以及复杂案件可听证,都是围绕这个理念出发。较之于握有公权力的法院,个人无疑处于弱势,所以在赔偿程序的制定上,更多依从受害者的视角,是保障赔偿公平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