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对购买食用珍贵野生动物追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开始审议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其中,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草案规定,为食用或其他用途而购买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解释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者买来用的,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同时,还要注意这个解释有几个要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为这个用途而购买。如果确实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养殖的,如果是养殖后出售证件齐全的,买了当然不构成犯罪。
赵秉志指出,这是结合社会治理的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作了适当的扩大解释,将一般的“购买”纳入了“收购”的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