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长春盗车杀婴案评析

  摘要:2013年3月,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5月2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2013年11月22日,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案件始末:[/page]

  长春“304”案件指在2013年3月4日,发生在长春市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汇处,嫌犯周喜军盗窃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并将车内约两个月大的男婴掐死,埋在了路边雪中的案件。长春市出动近万名警力全城布控寻找,寻找婴儿的微博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3月5日17时,迫于强大的压力,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交待其恶行。得知消息后的婴儿家属悲痛欲绝,母亲闻噩耗后精神崩溃,被送入医院。3·04长春盗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2013年3月7日下午6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2013年11月22日,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专家点评:[/page]

  一个婴儿被害,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自首为何没有免死?昨天,长春杀婴案的判决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部分网友的不解。今年三月,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后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昨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赔偿金)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自首为何仍判死刑?5万和1.7万是如何确定的?本网记者联系了多名律师,解读此案的判决结果。

  自首为何没有免死?

  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生介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条上写的‘可以’,就是说,即使有自首情节,法院也不一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减轻,要看其罪行。不从轻,也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张律师分析,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而且对判决已经提出上诉,“自首情节”很有可能是其上诉的主要理由。

  1.7万赔偿金如何确定的?

  北京律师胡益华告诉记者,根据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其中,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此案中,被害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也就是说没有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应该包括丧葬费和因此事件支出的交通费等费用。“根据司法解释,赔偿范围中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大家感觉这个赔偿金少。”胡律师认为,判决排除了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的精神抚慰金,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北京知名律师钱列阳介绍,法院判决民事赔偿的数额是根据当事人所能提供的发票等证据,如果受害人家属无法提供消费单据,就无法获得赔偿。“当然,家属也可以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还有其他损失另行起诉,但是法院很有可能不予支持。”

  此外,张燕生律师还介绍,民事赔偿是被害人家属进行起诉,法院判决的数额与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也有关系。“此案被告人已经判决死刑,家属的赔偿金只能从其财产中支付,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家属就得不到赔偿,这是一个很无奈的现状。”

  5万罚金如何计算?

  张燕生律师介绍,盗窃罪的罚金是根据案情和盗窃数额综合考虑,由审判长裁量数额,也就是说罚金的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赔偿金和罚金,应该先支付赔偿金。”

  网友观点:[/page]

  1、愿世上再无小皓博的悲剧

  小皓博已逝,留给这个家庭一辈子的伤痛。他的父母确实存在大意,我们却无法过多责怪这对粗心的人,因为遇到这种丧心病狂且没有丝毫法律常识的恶人,是他们最大的厄运。本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汽车,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算特别重罪。但是掐死婴儿,周喜军却把自己推向了万劫不复的深渊,即便从最自私自利的角度出发,他也没有用自己那不灵光的脑袋为自己作出最优选择。这告诫所有年轻父母,与其把自己孩子的命运交到一个陌生人手中,寄希望于他们能心存善念,不如牢牢握住孩子的小手。十月怀胎,是多么漫长的等待,迎接新生命,又是多么极致的喜悦。对于小皓博的父母而言,那便是从天堂到地狱。

  2、偷车杀婴犯“既没人性又没脑子”

  这起恶性案件的最可怕之处。可怕的是,嫌犯在实施盗窃和杀人行为之间,暴露出对基本法律意识的缺失。或许有人会说,哪一个罪犯是有法律意识的?事实并非如此。现行法律在设计和制定上,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注重了预防犯罪。对盗窃罪和杀人罪,法律都有不同的量刑标准。最明显的是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和对主动终止犯罪的从宽处理。这就是在无法消除犯罪的社会现实下,预防和降低犯罪程度也是法律的本意。那么,为何笔者认为这起恶性案件的嫌犯是缺乏基本法律意识,而不是一个彻底的法盲?就是看到了嫌犯在作案的第二天就向警方自首。这至少说明,嫌犯并不是人们习惯认知中穷凶极恶的亡命之徒。且慢认为这是在为嫌犯“开脱”。其实,这类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如果说人格不健全者犹如埋在社会中的地雷,那么,这种缺乏基本法律意识的“智力不健全”行为,给这颗“地雷”布满了引信,以至于让正规的“排雷”方法无计可施。现实中,真正对法律置若罔闻的亡命之徒是极少数,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但这起恶性案件的嫌犯最终还是表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很快向警方自首,说明在其的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一段法律的盲区。而一个没有预备和法律对抗到底的嫌犯,却走上了亡命之徒的绝路,这让法律威慑力所包含的震慑犯罪的预期,以及人们用习惯认知对违法行为的判断和预防都带来了困惑。

  3、“婴儿随车被盗”曝露婴幼儿权利保护短板

  回过头来再看这一事件,身为婴儿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反思。2个月的婴儿,原本就是必须有成年人陪护到寸步不离的地步,两个月婴儿根本没有任何的避害意识,2个月婴儿如果没有成年人在身边看护,什么样的危险都可能发生,被噎着的、卡着的,从高处掉下来的等等,婴儿的父母竟然如此麻痹大意竟然敢长时间离开婴儿,这本身也是监护责任不到位和呵护孩子的意识不到位。出现这个结果令人痛心。

  另一方面,也应该国人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也应该整体反思。一个未成年只要到街头乞讨,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一些城市未成年乞儿满街跑,政府机关和市民百姓熟视无睹,这也应该彻底从观念上改观。最后,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的保护保障上,制度和法律必须跟进。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刑法》也有保护未成年人条款,总体上却失之以宽和软,多年来见过几个将孩子扔到医院和福利院的父母被追究“遗弃罪”的?有句俗话说“少年强则国强”,如果连一个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利都保障不好,何谈少年强和国强?

  社会反思:[/page]

  从小皓博案,我们看到了人性的丑恶,和社会的温暖。我们希望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温暖,时时刻刻都温暖着许多相识或不相识的人之间的心。社会的善良,能从彼此猜忌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我们更希望,社会从此不再有无辜的小生命被牺牲。而在这个祭悼烛光中,让我们噙泪的祝祷,亲爱的小皓博,祝你天堂一路好走。我们更要呼吁警方,在犯罪案中,生命是不会等时间的,恶魔的手随时都可能在分分秒秒间夺走任何一条无辜的生命。你们的任何不力,或不作为,都是整个社会以生命作为代价的伤痛。往事或不可追,但愿亡羊仍可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