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六次明确涉及经济领域
早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中,就明确指出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做出补充修改,而在三年后的宪法修正案(四)中再次明确此次修正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随后的几次刑法修订中都多次提到了打击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以及涉及证券、期货内幕交易、信息泄露等犯罪的惩治,也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逃税漏税方面的法律规定做进一步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处雷某某曾在一次法律交流会上表示,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以后,国家开始着手《刑法修正案(七)》的起草工作,当时主要研究的问题都与社会经济实际发展密不可分。
第一个是税收犯罪。税收犯罪计算“数额加比例”存在一定的漏洞,另一个是发现实践中偷税行为非常普遍。比如修正的第五条是关于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实际是针对地下钱庄所规定的。金融危机之前,地下钱庄炒得比较厉害,传统的是地下钱庄做什么行为就按什么罪名来打击,但出现了大量的境内划转资金,实际上是一种洗钱行为,按照之前的既有罪名难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