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喷”的法律责任分析
当今社会,随着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正取代着人们传统社会交流方式,迅速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由此也引申出形形色色,林林种种的网络问题,亟待我们规范和解决。
借用网友常说的一句话:“日本多‘鬼子’,韩国多‘棒子’,中国多‘喷子’。”网络“互喷”成为中国网络舆论平台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想法不合?喷你;意见不同?喷你;一言不合?喷你;你敢喷我?喷你!不管是弘扬社会正能量还是揭露社会阴暗的新闻,不管是在阐述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观点时,“键盘侠”们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在网上堂而皇之,大张旗鼓地问候着当事人或者反对者的爸妈。这不禁让人深思,这究竟是个人言论自由还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网络“互喷”的自由和底线又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但是这种权利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法理学的理论,有权利就一定有义务,但这种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其它实体法对其进行了一个相对模糊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就表明,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网络“互喷”中,当个人言论对他人名誉构成侵害时,言论自由就转化成为了侵权行为,当个人言论对他人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时,就转化成为了告诉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6月25日,法院宣判的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可谓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互喷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4.5万元。
言论自由只要触及到了一定的边界,在“严重情况”下,就会像方舟子和崔永元一样,构成侵权的行为,但是这种“严重情况”的衡量尺度并不见诸于法律,而是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社会舆论进行分析,进行正确的适用。
其实大部分人在网络上“互喷”,人身攻击实非他们的本意,最主要的还是想要表达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希冀得到他人地接受。但是这种思维的碰撞,言论的自由,必须以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理权利为前提,只要突破了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底线,不仅背离了言论自由的本义,还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网络“互喷”问题的解决,网络言论的自由和底线的界定,不仅需要公众人物起好社会榜样作用,还需要根据现行法律,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实行网络实名制,严格执法,让被侵权者得到实在的救济,让侵权者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地净化网络舆论平台的环境,规范网友合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有分寸地进行争论和辩驳,而不是一味进行无脑的“互喷”。
(原标题:网络“互喷”的自由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