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盗窃变压器的铜芯行为定性的三种观点

  一、案情

  盗窃位于某自然村的一台变压器,该变压器供村民抽水灌溉,已有一段时间未使用。当晚,被告人祝某驾车载着蒋某、李某及钢管钳、钢锯等作案工具前往该村。用钢管钳等工具将该村水田边上一台变压器拆毁,盗割变压器内的铜芯,后将变压器电表箱等部件抛弃在原地。盗割后,将铜芯放置车内,后开车离开。

  二、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盗变压器为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应当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祝某等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变压器铜芯,其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变压器铜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300元;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财物价值为9600元,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择一重罪应当根据具体量刑情节,考虑判处不同罪名可能的宣告刑,并选择较重的罪名判处。